腾讯状告“广东微信公司”商标侵权胜诉,获赔8万元
更新时间:2023-5-30 15:32:10 来源:www.tannet-holding.com 浏览次数: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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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一家名为“广东微信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恶意注册。在今年1月,腾讯将这家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2014年1月,顺德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获准注册,其企业全称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微信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该公司不仅将“微信”用户企业名称中,并将“广东微信”在经营场所等地方突出使用。
今年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初将广东微信公司起诉到顺德法院,同时将微启动力及其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该网站的ICP备案主办单位为广东微启动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腾讯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经营的网站、办公场所等处不得使用“微信”及“微商会”字样,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昨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结果表明,“广东微信公司”要将其企业名称变更,并且赔偿腾讯公司8万元。
原告与被告主要围绕着“不是同一‘频道’,没有的竞争关系”和“不简称广东微信,能否保住企业名”这两大焦点展开。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其未将“微信”作为企业商标及产品服务标识使用,其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不同,不构成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会让公众产生误解,故不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顺德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经营场所、网站宣传上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该“微信”文字与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根据我国消费者对中文文字的认知习惯,两者可以认定为近似。
根据此认定,顺德法院判定广东微信公司侵犯了腾讯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广东微信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广东微信公司对此项判决未提出上诉。
同时,一审判决还认为,腾讯的“微信”构成知名商品(服务)名称,广东微信公司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包含“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微信知名度的目的,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公司存在关联。据此,顺德法院判决广东微信公司赔付8万元,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然而,广东微信公司不服此项判决相关内容,上诉至佛山市中院。
广东微信公司表示,‘微信’属于腾讯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腾讯作为巨头,直接竞争对手是阿里巴巴等大公司。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其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腾讯并未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设计”等类别上注册商标,仅在第9、38、39类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前者是软件服务,后者是硬件商品,二者属于不同类别。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在实际开展业务的时候,利用了腾讯“微信”的微信公众号功能进行相关营销,“反映了广东微信公司实际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公司使用‘微信’注册商标的软件存在密切关系,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因此,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不过,广东微信公司在二审后曾表示,他们可以不用“广东微信”的简称,但希望保留“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这个企业名号。
佛山中院表示,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经营者在选择其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合理避让,避免因注册使用含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微信公司作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登记成立时应当知悉“微信”商标的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注册为其企业字号时,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一审判令广东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的判决于法有据。(本文转自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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