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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IPO补贴

更新时间:2016-10-20 16:36:14 来源:www.tannet-holding.com 浏览次数:734



IPO和新三板挂牌说明财政补贴汇总的介绍随着新三板的扩容,做市商的兴起,IPO注册制的临近,中国资本市场更加活跃,这也推动着更多深圳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深圳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不仅得益于深圳健全宽松的市场环境和活跃的创新产业,也得益于政策红利和政府的相关补贴。那么深圳企业IPO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又有哪些政策优惠呢?


一、深圳市IPO补贴依据一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

1.
资助条件
1)
在深圳市注册,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已取得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明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

2.
资助标准
1)
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
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二、深圳市IPO补贴依据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

1
、资助标准
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的资金资助。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对我市中小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给予资金资助。其中,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310万元;在海内外其它证券交易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210万元。

三、深圳市IPO补贴依据三
《深圳市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指南》

1.
资助条件
1)
在深圳市注册,并已取得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明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或境外上市其中任一个阶段;
3)
拟境内上市申请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
申请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资助的企业,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
5)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资助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
资助标准
对拟在境内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深交所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境内除深交所外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一年内返回深圳市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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